各乡镇党委、政府,各街道党工委、办事处,区属各部、委、办、局、人民团体,直属企事业单位,派驻机构,驻区企业:
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(新市区)鼓励建立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开展订单式培养的工作办法(试行)》已经高新区(新市区)区委、区政府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(新市区)人才工作领导小组
2011年3月15日
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(新市区)鼓励建立
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开展订单式培养的工作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为大力推进高新区(新市区)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,经研究决定在高新区(新市区)鼓励企业和院校加强合作,建立“技能人才培训基地”,并完善订单式培养工作机制。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,加快培养和引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紧缺技能型人才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建立技能人才培训基地
第二条 积极探索建立校企合作培养模式,建立驻区企业发展对人才需求与院校培养专业人才的供需合作关系,选择具有一定规模,具备良好师资力量的院校,建设技能人才培训基地,为企业培养录用高素质应用型技能人才提供平台。
第三条 院校需具备良好的培训场所和较强的师资培训力量,并具备相关行业或专业代表性,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技能人才进行规范有效的培训和管理。
第四条 申报程序
(一)申报。符合条件的院校填写《高新区(新市区)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表》一式两份;提供申请报告、培训情况说明等材料,报高新区(新市区)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。
(二)审核。高新区(新市区)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,并进行实地考察、评估。
(三)公示。在高新区(新市区)人才网站上公示一周。
(四)授牌并补助。对高新区(新市区)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给予认定统一授牌,并一次性补助人民币1万元。
第三章 开展订单式培养
第五条 为有效解决企业各类人才匮乏难题,通过经费补助的方式,鼓励高新区(新市区)企业和院校开展各种订单式培养。
第六条 驻区企业与疆内高等院校签订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订单培养协议》(一式两份),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。学生实习期间,由实习单位和院校共同承担管理责任。院校根据企业提出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要求组织和实施教学。
第七条 申报条件
(一)依法在自治区、乌鲁木齐市或高新区(新市区)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高新区(新市区)纳税的企业。
(二)高新区(新市区)内通过劳动用工年检和社保年检的企业。
(三)高新区(新市区)新入驻的工业制造企业、规模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等重点企业,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。毕业生实习结束后,企业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吸纳实习毕业生。
第八条 申报材料
(一)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。
(二)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(三)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帐户和账号。
(四)企业与大中专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(由劳动部门监制)及工资表、考勤表原件及复印件。
(五)企业与院校签订的订单培养协议。
(六)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人员缴费情况证明。
(七)签订劳动合同的大中专毕业生身份证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。
(八)劳动合同到期后,解除劳动关系须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(合同到期给付的)。
申报企业对以上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,所报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。
第九条 申报程序
(一)备案。申办企业制定年度订单培养计划,并与院校签订订单培养协议后,到高新区(新市区)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。
(二)申报。申办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高新区(新市区)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《高新区(新市区)企业与院校开展订单式培养补助申请表》和《订单式人才培养协议书》一式两份并提交相关材料。
(三)资格审查。高新区(新市区)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,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。
(四)实地考察。高新区(新市区)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成考察组赴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评估。
(五)审核批准。高新区(新市区)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察结果通知企业并发布公告。
(六)兑现补助。对于考察通过的企业,及时兑现补助经费。
第十条 补助标准
(一)高新区(新市区)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与院校开展订单式培养合作的补助,该补助经费专款专用。
(二)企业与院校签订订单培养协议,每招录1个订单培养学生,签订1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,奖励50元;签订2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,奖励100元;签订3年以上(含3年)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,奖励200元。
(三)补助标准由高新区(新市区)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,高新区(新市区)财政局复核,在企业与招录毕业生劳动合同签订后,每满一年兑现一次补助,从人才开发基金中列支。
第四章附则
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高新区(新市区)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