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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新区(新市区)采取六大举措全面启动全疆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
作者:未知     发布日期:2011-6-23     点击率: 10
2010年11月,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确定乌鲁木齐高新区(新市区)、喀什经济特区和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为“全疆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”。我们围绕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,在深入调研和学习内地相关经验的基础上,广泛征集区内相关部门、企业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,出台了一批有创新性、含金量高和操作性强的人才方面的优惠政策,并在全疆率先采取“六大举措”,全面启动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。
举措一:资金投入持续加大
2006年起,我们将高新区(新市区)财政收入的0.5%(约600万元)设立为人才开发基金,将财政收入的2.5%作为科技扶持专项基金,每年拨付2000万设立了创新基金。通过强有力的政策扶持和引导,高新区(新市区)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,2010共有130个项目在国家、自治区、乌鲁木齐市立项,获各类专项资金支持5000余万元。今年3月,我们将人才开发基金提取比例由每年财政收入的0.5%提升到1.5%(约4000万元)。通过“十百千”人才工程建设,对各类人才给予3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的创业或科研启动经费;设立高新区(新市区)“天山火炬之星”金奖和银奖,每年评选一次,对获奖对象给予一次性奖励的资金支持。在3月15日召开的高新区(新市区)人才工作会议暨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启动大会上,高新区(新市区)财政出资80万元对近年来在发展高新区(新市区)经济和自主创新方面、人才开发培养等方面成就突出的高科技人才和相关单位进行了奖励,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。
举措二:政策扶持力度加大
2006年高新区首届人才工作会议上,出台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高新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》、《乌鲁木齐高新区鼓励企业引进、使用、培养人才实施办法》、《乌鲁木齐高新区吸引留学人员和博士自主创业实施办法》、《乌鲁木齐高新区吸引博士后进站实施办法》、《乌鲁木齐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引进、培养实施办法》等一系列人才优惠政策和《乌鲁木齐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管理办法》、《乌鲁木齐高新区专利奖励办法》、《乌鲁木齐高新区名牌产品、驰(著)名商标奖励办法》等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政策,以缩小与先进地区人才政策环境的差距。
2011年3月15日召开的人才工作会议暨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启动大会上,我们针对人才引进、现有优秀人才、先进企业、技能人才和订单式培养,专门出台了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(新市区)实施“十百千”人才工程暂行办法》、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(新市区)“天山火炬之星”评选奖励办法(试行)》、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(新市区)人才开发奖评选办法(试行)》、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(新市区)鼓励建立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开展订单式培养的工作办法(试行)》等相关人才优惠政策及办法,进一步优化了人才培养、引进和创业的政策环境,为各类人才创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。
举措三:实施“十百千”人才工程
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,高新区(新市区)计划将利用5年的时间引进至少10名杰出工程技术专家和经营管理专家,100名中青年专家、博士后和海外归国留学创业人员以及1000名实用的紧缺高技术和高技能人才。该计划主要围绕高新区(新市区)的新能源、新材料、先进装备制造、生物医药、煤化工、石油化工、现代信息技术、金融服务业等重点产业,引进掌握关键技术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、能够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人才及实用紧缺人才。为了实现“十百千”人才工程的发展目标,根据引进人才的不同类别,分别实施相应的鼓励政策,给予30—200万元的创业启动或科研经费、30—100万元的安家补贴、免费提供100—2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、每月给予2000—3000元的生活补助、奖励三年内的个人所得税、提供10%—50%的贷款贴息、技术成果不少于45%作价入股、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担保、给予不低于20%—30%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配套、对获得各级科技计划资助的给予50%—100%的配套、对引进人才配偶及子女帮助办理就学和落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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